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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日本的仙台高等法院对一起福岛核事故受害者集体诉讼作出二审裁决,变更裁决东京电力公司赔偿金的福岛地方法院磐城支部的一审判决,将赔偿金金额提升了大约1.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850万元),裁决东京电力公司向213名福岛核事故受害者赔偿金7.33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4938万元)。这是日本全国大约30个同类诉讼中的首个二审裁决。关于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收到逃到命令的居民等216人,以故乡生活被褫夺等为由向东电赔偿的二审诉讼,2018年3月的一审判决勒令东京电力公司对除事故再次发生时在福岛县外居住于和仍未出生于的3人以外的213人,缴纳总计大约6.1亿日元的赔偿金。
就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和东京电力公司双方都明确提出了裁决。二审审判长小林幸起在裁决理由中认为,东京电力公司在2008年4月前后,早已意识到若多达福岛第一核电站厂区高度的海啸来袭,安全性暂停反应堆的功能有可能失去,并指出东京电力公司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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